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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纪字〔2019〕9号-西北工业大学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办法

信息来源:    浏览次数: 发布时间:2019-12-24 16:37

西北工业大学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办法


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,进一步增强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加强对学校二级单位的监督,明确派驻纪检监察员的工作职责,规范派驻工作管理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由学校党委、纪委派出,受学校纪委直接领导,对学校纪委负责并汇报工作。

派驻纪检监察员党组织关系在驻在单位,担任驻在单位党委委员、党委副书记,履行监督专责,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。

派驻纪检监察员人事关系在纪委办公室、监察处;其工资、津贴、奖金等由学校发放,不得领取驻在单位任何薪酬和福利;其工作经费列入纪委办公室。

需要实行综合派驻的,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。

第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的工作职责是:

(一)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、履行职责、行使权力、作风建设等情况;

(二)监督驻在单位对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;

(三)监督驻在单位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,至少每半年会同驻在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;

(四)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。受理驻在单位的信访举报,根据纪委要求参与问题线索处置,开展谈话提醒、约谈函询,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等;

(五)指导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、廉政风险防控及制度建设等工作;

(六)完成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
第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要强化政治监督,做实做细日常监督。具体重点监督内容为:

(一)强化对“两个维护”情况的监督;

(二)强化对落实党的全面领导情况的监督;

(三)强化对思想政治工作的监督;

(四)强化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;

(五)强化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;

(六)强化对组织生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;

(七)强化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监督;

(八)强化对巡视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;

(九)强化重点事项监督。加强对选人用人、人事招聘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绩效考核、评优评先、招生录取、物资采购、基建工程、后勤维修改造、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,教育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;

(十)加强对突发事件防控、舆情管理、风险防控情况的监督。

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应参加(列席)驻在单位的重要会议并履行监督职责。

派驻纪检监察员还可采取专项检查(督查)、专题调研、听取汇报、明察暗访、查阅资料、主动约谈、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监督。

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发现驻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,应直接向学校纪委报告;发现驻在单位的其他问题线索,在向驻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的同时上报学校纪委。

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员应定期向学校纪委汇报工作,每月至少向纪委相关负责人口头汇报1次工作,每半年向学校纪委书面报告1次工作,每年年终进行述职。

第八条  派驻纪检监察员应认真履职,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、迟报瞒报、执纪不严的,要严肃问责。

第九条  派驻纪检监察员出差、请假需向纪委办公室和驻在单位履行有关手续。

第十条  学校纪委协调解决派驻纪检监察员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,加强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。

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,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派驻纪检监察员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、监察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《西北工业大学派驻纪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》(校纪字〔201713号)同时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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